8月24日,国家四部门发布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后,大额P2P贷款业务失去合法地位。相应的,平台业务需要挑战的占网贷行业总数的90%以上。《办法》规定:单一个体、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,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;单一组织、法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,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元。这是否意味着动辄贷款额度达千万的融资租赁、商业保理类业务,以及逾百万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等,都将被清理退出P2P市场?
显然,此类平台不会主动或很情愿的退出市场。“现在不少平台都在观望,先看看那些涉足大额P2P贷款业务的平台如何转型,再决定自身是否跟随转型。”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坦言。
于是,行业内由变通做法:联合放贷!
所谓 “联合放贷”,就是多家P2P建立联合放贷业务模式。以个人房地产抵押类P2P贷款为例,一个借款人将市值200万房产进行抵押借款100万,可在5个平台分别发出20万的借款标的;若借款人以市值1000万房产进行抵押融资500万,平台可专门为其设立5个壳公司,在5个平台各发出100万的借款标的。但实际上,这种联合放贷的模式是行不通的。
一方面,《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,借款人不能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,后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、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,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。
此外,这种联合放贷模式表面上符合《办法》借款上限的规定,却暗藏法律风险。按现有法律规定,房产只能在一个借款标的进行抵押登记,即其他4个借款标的名义上为房产抵押贷款,但实质是个人信用贷款,一旦借款人出现兑付违约,相关投资者难以追溯被抵押房产进行赔付。
有个别P2P平台仔细研读《办法》条款后,发现了另一条操作空间,即先由第三方人士认购融资租赁、商业保理类P2P贷款产品,平台再以第三方人士的名义进行这类贷款产品的债权转让。但实际上,纯属误读。《暂行办法》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: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、证券化资产、信托资产、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券转让行为。
更为严峻的是,相比业务操作流程转型,投资者的流失可能更快来临。一方面,《办法》要求平台不得刚性兑付,一批寻求保本高收益的投资者将迅速撤离;另一方面,大额P2P业务面临退出市场,也将流失一批偏爱此类项目的投资者。
实际上,《暂行办法》也揭示了监管部门的意图:引导平台向小额的消费金融、普惠金融转型。但对于诸多的P2P网贷平台来讲,转型之路谈何容易?!(本文系作者原创,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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